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具体职责是:
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