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 定密责任人、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