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