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