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