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

工作需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