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