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