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