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