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