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