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