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