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