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