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