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