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