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七十二条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