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九十一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