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