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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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