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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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