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