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依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未及时调查、处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
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