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 第一百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依法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