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