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