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八条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