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