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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第四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八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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