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