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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大、中型…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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