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