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