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