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