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