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