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