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