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