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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3. 第五十五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4. 监督管理与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五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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