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