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