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宗旨;

名称和住所;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劳动用工制度;

章程修改程序;

终止程序;

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