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宗旨;
名称和住所;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劳动用工制度;
章程修改程序;
终止程序;
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