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