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