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