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登记审批程序